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492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喜洋洋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西路十二里河综合市场2栋8号。
经营者:白正义。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喜洋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