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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莉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28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莉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莉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28号之一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A2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BAIX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106国道旁名“沙片”自编181号A栋首至三层,C、D、E、H、G栋首层广州市富煌五金综合批发市自编第B2018号。

法定代表人:韦益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莉灵,女,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好,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莉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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