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8011号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罗斯特郡GL519NW切尔腾纳姆鲁宁60单元(UNIT60,THERUNNINGS,CHELTENHAM,GLOUCESTERSHIREGL519NW,UNITEDKINGDOM)。
代表人:尤安·安格斯·萨瑟兰(EUANANGUSSUTHERLAND),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勤祥,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黄勤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