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105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义市威乐便利店,经营场所山西省孝义市威乐公寓沿街A座4号。
经营者:闫翠梅。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孝义市威乐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