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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飞飞五金商店、丁加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1执286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飞飞五金商店、丁加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飞飞五金商店;丁加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11执286号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飞飞五金商店、丁加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飞飞五金商店、丁加里(2019)苏11执286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丁加里名下银行存款10174元。

2019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申请,申请本案结案。

至此,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8)苏11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52元,已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完毕。

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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