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市西陵区宽心酒轩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5知民初15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市西陵区宽心酒轩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宽心酒轩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知民初15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宽心酒轩商行,经营场所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5号。

经营者:闵全球,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宽心酒轩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宜昌市西陵区宽心酒轩商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