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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嘉鑫调味品商行与秦皇岛盛和食品有限公司、高启良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1388号
案件名称徐州嘉鑫调味品商行与秦皇岛盛和食品有限公司、高启良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嘉鑫调味品商行;秦皇岛盛和食品有限公司;高启良;秦皇岛兴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嘉鑫调味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食品城同发市场3区11号。

经营者:高启良,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盛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大蒲区河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贵斌,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启良,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秦皇岛兴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大蒲河村。

法定代表人:常宝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嘉鑫调味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盛和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启良、秦皇岛兴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初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徐州嘉鑫调味品商行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徐州嘉鑫调味品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嘉鑫调味品商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徐州嘉鑫调味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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