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48号原告:刘芳,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格伦布生物降解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沙坣社区青草林路20号厂A栋302。
法定代表人:李少艳。
被告:深圳市立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宝石西路37号C单元1223。
法定代表人:潘望城。
被告:潘望城,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澧县。
原告刘芳与被告深圳市格伦布生物降解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立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潘望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刘芳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芳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