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297号原告:深圳蓝狐思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李松萌社区第二工业区第73号第3栋。
法定代表人:张学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致明、谢岳鹏,均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社区河畔路9号A5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孟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能彦,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蓝狐思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蓝狐思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深圳蓝狐思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