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3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昭亮电子通讯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明通数码城A3340。
经营者:陈葵亮。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昭亮电子通讯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624375.5、名称:风扇(N9-FAN)]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