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7338号原告:白天鹅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茹,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晨曜,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港市白天鹅酒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经营者:李宇华。
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
原告白天鹅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白天鹅酒店、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白天鹅宾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天鹅宾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