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奇德旺电器五金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大鉴村北中公路旁3号。
经营者:陈权泓。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荣,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奇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刘陇村盐池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权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荣,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好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吓岗一村四巷10号201。
法定代表人:陈权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荣,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花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澳头新村31号302。
法定代表人:陈权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荣,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敏,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媛,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奇德旺电器五金厂(以下简称奇德旺电器厂)、潮州市潮安区奇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巧公司)、深圳市好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笛公司)、深圳市美花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花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小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奇德旺电器厂、奇巧公司、好笛公司、美花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小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陈小敏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第398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审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小敏据以起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受法律保护,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陈小敏未提供答辩意见。
陈小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四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陈小敏专利号为ZL20123042××××.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产品以及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2.四上诉人向陈小敏支付侵权赔偿金以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
3.四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陈小敏是名称为“分体保健壶”、专利号为ZL20123042××××.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9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6日,该专利的年费缴纳至第七年。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广州第099937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6月27日,陈小敏的委托代理人张飞军向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下午,张飞军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天猫购物平台,搜索进入网店“好笛电器专营店”,浏览该网店相关网页,并支付572元下单购买了名称为“养生壶全自动煎药壶中药壶煎药砂锅中药砂锅中药罐熬药电煎中医砂锅”的四个产品,付款后生成编号为167682399010694746的订单。
工商资质页面显示有: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好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权泓等信息。
CCC产品认证页面显示有:证书编号为2017010717991369,产品名称(主)为中药煎药壶熬药罐/煲,认证委托人组织名称为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奇德旺电器五金厂,生产者组织名称为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奇德旺电器五金厂,生产者组织地址为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大鉴村北中公路旁3号等信息。
2018年6月28日,该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龟岗大马路江岭北街”处,收到四个“圆通速递”包裹,运单号分别为800368071752013773、800368051492992561、800368086261194581、800368108637417713。
陈小敏为证明上诉人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还提交了天猫奇巧专营店购买订单、京东奇家旗舰店购买订单、京东养神旗舰店购买订单作为证据,并当庭提交了装有上述订单对应被诉侵权产品的快包裹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设计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认定四上诉人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奇德旺电器厂、奇巧公司、好笛公司、美花仙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陈小敏专利号为ZL201230423××××.2、名称为“分体保健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二、奇德旺电器厂、奇巧公司、好笛公司、美花仙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陈小敏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80000元;
四、驳回陈小敏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陈小敏负担1290元,奇德旺电器厂、奇巧公司、好笛公司、美花仙公司负担3010元。
本院查明,案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2019年4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98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案ZL20123042××××.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398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陈小敏据以起诉的ZL20123042××××.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陈小敏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陈小敏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陈小敏的起诉。
陈小敏缴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审法院予以退回;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奇德旺电器五金厂、潮州市潮安区奇巧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笛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花仙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