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3民初87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琴,贵州千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县爱尚乐卤菜坊。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海校街道。
经营者:申建新。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得利合伙企业”)与被告桐梓县爱尚乐卤菜坊(以下简称“爱尚乐卤菜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利得利合伙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琴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爱尚乐卤菜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得利合伙企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677265号“爱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修改企业名称,修改后的名称不得含有与“爱尚”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0.1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大连满堂红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申请,并于201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了第8677265号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3类(咖啡馆;
自助餐厅;
餐厅;
餐馆;
自助餐馆;
快餐馆;
鸡尾酒会服务;
酒吧;
流动饮食供应;
茶馆)。
2019年10月30日,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海爱尚”)受让了该商标,有效期至2031年11月6日。
后福海爱尚将“爱尚”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于原告。
福海爱尚至今其自身和许可他人在大连累计开设有14家爱尚美食广场并在杭州、北京等多家省份、城市设有数十家商标使用许可店,提供各类餐饮服务。
这些美食广场大都处于大型商场内,人流量较大,影响广泛。
“爱尚”商标经过长期运营推广和持续使用,在全国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目前正在全国火热招商。
“爱尚”为臆造词,体现“爱好时尚、引领潮流”的先进理念,不仅寓意深刻,而且朗朗上口,给公众留下深刻印象,成为区别原告服务来源的显著标识。
被告作为餐饮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道“爱尚”商标的存在,在同城有数十家以“爱尚”为名的同行业在营业,这些信息在大众点评和美团网上轻易可见,被告不会不知晓。
在未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无视他人的在先权利,开设“爱尚”为字号的餐馆实体和网络经营、宣传推广,实属故意。
依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爱尚现捞”与“爱尚”是相同商标。
被告的侵权行为足以使一般公众产生混淆及误认,以为与原告“爱尚”有关联或是“爱尚”子品牌的可能。
遵义是著名的旅游城市,与全国各地乃至海外交流频繁,网络、探亲、工作、商旅、求学使得侵权影响进一步扩大。
被告通过店招门头、物料、网络平台长期宣传推广“爱尚乐卤菜坊”,实质性损害爱尚商标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对该商标专用权造成基本性损害,同时,亦有违商标管理秩序。
综上,请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桐梓县爱尚乐卤菜坊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利得利合伙企业提交如下证据:1、第8677265号“爱尚”商标注册证公证书;
2、“爱尚”商标转让证明;
3、“爱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独占使用许可)及附件;
4、补充协议(1025);
5、大连市金州区光明大商新玛特爱尚加州牛肉面馆企业信息打印件;
6、大连满堂红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打印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8、爱尚美食商标使用时间戳证书、视频及餐饮店、“爱尚”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9、网络媒体视频的宣传及微信公众号宣传时间戳、视频;
10、爱尚美食广场获评大连市食品安全示范“三百”单位;
11、百度搜索的播放重庆卫视《爱尚美食》的平台;
12、被告注册信息;
13、遵义美团网显示爱尚商标在当地的知名度;
14、美团外卖、饿了么平台时间戳认证书、视频打印件(被告侵权行为的时间戳);
15、“爱尚”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16、代理委托合同;
17、发票。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证据的确认,本院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利得利合伙企业成立于2020年3月2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品牌管理等。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大连满堂红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获得第8677265号“爱尚”文字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鸡尾酒服务、酒吧、流动餐食供应、茶馆。
2019年10月27日,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商标。
2020年9月2日,利得利合伙企业取得“爱尚”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享有就2020年9月2日之前及之后侵害“爱尚”商标权行为进行维权、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爱尚”商标最早由商标注册人大连满堂红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代文于2011年在其开设的餐饮店中使用。
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和推广,现已有数十家“爱尚”商标品牌店,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亦发展成为一家集美食广场、品牌管理、产品研发、运营管理、食品加工、物流配送、餐饮培训等于一体的大型餐饮连锁管理企业,具有良好的品牌知名度。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于2020年10月6日通过权利卫士客户端对美团外卖、饿了么、百度地图手机APP平台中“爱尚现捞”店铺信息进行证据保全,美团外卖店及饿了么平台中显示店铺名称为“爱尚现捞”,公示的营业执照载明该店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建新,登记成立于2020年4月10日,主要经营餐饮服务,百度地图平台中显示的实体店店招为“爱尚现捞”。
庭审中,原告利得利合伙企业称为本案已支付律师费1,00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主体信息、原告提供第8677265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商标转让证明,使用许可合同及附件,企查查及网络截图打印件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原告在本案中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二、被告的经营行为是否对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三、若构成侵权,原告的损失以及被告责任的承担应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
根据查明事实,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授权原告利得利合伙企业使用第8677265号“爱尚”注册商标并进行维权,故利得利合伙企业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
关于争议焦点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七)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爱尚乐卤菜坊经营餐饮服务,与“爱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餐厅、餐馆属于相同服务类别,爱尚乐卤菜坊未经利得利合伙企业授权使用“爱尚”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加以登记并突出使用于店招、美团外卖和饿了么APP等网络平台上进行经营宣传,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属于侵犯利得利合伙企业第8677265号“爱尚”注册商标的行为,故本院对利得利合伙企业关于爱尚乐卤菜坊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被告爱尚乐卤菜坊就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爱尚”标识,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就赔偿数额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因原告利得利合伙企业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爱尚乐卤菜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以及被告经营地点、经营规模、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以及利得利合伙企业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爱尚乐卤菜坊应赔偿利得利合伙企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综上,为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对原告利得利合伙企业合理的部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桐梓县爱尚乐卤菜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第8677265号“爱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桐梓县爱尚乐卤菜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桐梓县爱尚乐卤菜坊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桐梓县爱尚乐卤菜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