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45号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肇顺五金塑料厂,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高宝路2号C8栋2楼。
经营者:陈志锋。
本院受理原告廖安章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肇顺五金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230129350.X、名称:车载电脑支架(TAH-053)]纠纷一案,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廖安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安章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