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95号原告:赏建波,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翔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环球物流中心2219室。
法定代表人:杨晓兵。
原告赏建波与被告深圳市深翔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34××××.X、名称:太阳能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赏建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赏建波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