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5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一环路东北段15号1幢1号。
负责人:邹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赵大春。
本院在审理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