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4904号原告:东莞市迈斯顿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刘屋科技中路**。
法定代表人:汤晓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友翔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兴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庆,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诗雨,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辉易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大兴经济开发区高米店盛坊路南侧北京京仪集团有限公司院内******div>法定代表人:柳俊飞。
原告东莞市迈斯顿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金辉易达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勇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原告东莞市迈斯顿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迈斯顿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迈斯顿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迈斯顿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