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059号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40484770。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超,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翁文凤,男,1958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丽德公司”)与被告翁文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丽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超、林玲与被告翁文凤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12月15日,柏丽德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丽德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吴远征 审判员 陈 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子娟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