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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大朗嘉荣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1593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大朗嘉荣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大朗嘉荣购物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593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2号四楼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9。

法定代表人:梁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大朗嘉荣购物商场。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大朗市场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R。

负责人:梁仲华,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柳如,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靖雯,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大朗嘉荣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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