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1民初8011号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发五金机电,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发五金机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