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4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孙峰移动营业厅,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文化路中段246号。
经营者:孙峰。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琪洋移动营业厅,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三元街280、282号。
经营者:罗春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南溪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北大街168号。
负责人:余成。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赵大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孙峰移动营业厅、宜宾市南溪区琪洋移动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南溪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