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876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层(论岘洞,A&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坤,男,200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权,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由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丁坤赔偿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26日,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