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417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应平,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应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