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3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达,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蒋世洪,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世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