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8执394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浩博百货门市(经营人:张小艳):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浩博百货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陕08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浩博百货门市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以(2019)陕08执394号执行案件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5元及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陕08执394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榆林市榆阳区浩博百货门市经营人张小艳为本案被执行人,之后被执行人张小艳之夫张小军主动联系本院,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一致意向,由被执行人履行5145元(包含案件受理费95元和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还款数额,并放弃剩余执行金额。
被执行人张小艳之夫张小军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10日分别向本院执行专户转款2000元、3145元,合计5145元。
据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8执39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2月11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