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93号 原告:谢罗秀,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丽萍,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鲤城区万辉鞋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幸福社区义全街56号4幢401室。
经营者:兰春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谢罗秀与被告鲤城区万辉鞋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谢罗秀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罗秀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罗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罗秀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颖 欣)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