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315号原告:赵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亮,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绪望。
被告:清河区糊世小丸子小吃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第一城北区风荷苑8号开元路北商埔9B室。
经营者:施绪望。
原告赵欣与被告施绪望、清河区糊世小丸子小吃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欣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三项合并变更为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商标侵权赔偿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原告赵欣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欣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