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7725号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恒,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方臻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景盛中街34号三层C10号。
法定代表人:程江江,总经理。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八方臻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