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808号 原告:甘惠龙,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军,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甘惠龙诉被告吴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甘惠龙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惠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惠龙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甘惠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