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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须星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7刑更2060号
案件名称董须星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须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刑更2060号 罪犯董须星,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闽010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须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闽01刑终14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

(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须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罪犯自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累计获考核分2251.5分,获3次表扬。

2019年6月10日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7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款凭证、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须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止。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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