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7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王宇,女,1986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
史改云与王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26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
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宇存款人民币1929.7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9元、诉讼费1265元后,剩余595.75元已发还给申请人。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无被执行人信息。
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
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为此,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在移动微法院以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9404.2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综上,被执行人王宇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72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史改云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王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