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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改云、王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执722号之一
案件名称史改云、王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改云;王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7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王宇,女,1986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

史改云与王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26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

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宇存款人民币1929.7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9元、诉讼费1265元后,剩余595.75元已发还给申请人。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无被执行人信息。

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

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为此,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在移动微法院以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9404.2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综上,被执行人王宇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72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史改云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王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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