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2民初8840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4。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明视眼镜店,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湾里新村31幢5室,经营地常州市武进区花园街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88。
经营者:李菊凤,女,1963年10月5日生。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