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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4刑初690号
案件名称李超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超强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4刑初6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超强,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龙开祥、李增禄,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超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应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超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同案人林某2(已判刑)伙同丈夫被告人李超强于2011年开始,在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官厅东街67号经营一间“宏强”五金店,为牟取利益,林某2、李超强在没有得到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私自销售假冒的标有注册商标“LV”、“MK”、“Gucci”的五金标识。

2015年7月2日,公安民警依法查处该五金店,现场起获标有注册商标“LV”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90000个,标有注册商标“Gucci”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70000个,标有注册商标“MK”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00000个。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超强销售非法制造的3种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并提出如下量刑情节:自动投案,虽然销售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的时间有不同意见,但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可以自首论,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超强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超强提出其从2014年才开始帮忙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之前其没有参与宏强五金店的经营,主要是林某2在经营。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超强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根据被告人李超强供述以及案件事实,被告人李超强的作用相对较小;

3、被告人李超强有自首情节;

4、被告人李超强是初犯,没有前科劣迹;

5、被告人李超强是在现场查获涉案的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6、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李超强减轻处罚,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同案人林舒婷(已判刑)伙同丈夫被告人李超强在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官厅东街67号经营一间“宏强”五金店,为牟取利益,林某2、李超强在没有得到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私自销售假冒的标有注册商标“LV”、“MK”、“Gucci”的五金标识。

2015年7月2日,公安民警依法查处该五金店,现场起获标有注册商标“LV”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90000个,标有注册商标“Gucci”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70000个,标有注册商标“MK”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00000个。

2018年8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超强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8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超强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被告人李超强的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李超强案发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7月2日11时许,公安民警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官厅东街67号宏强五金店进行搜查,现场起获并扣押标有“LV”注册商标的标识190000个、标有“GUCCI”注册商标的标识70000个、标有“MK”注册商标的标识200000个、出货单据4张。

4.“LV”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路某登马利蒂(法国)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

“MK”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授权委托书、广州科南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MK”商标权人的代理人广州科南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及价格证明、请求书;

“GUCCI”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古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证实注册商标“LOUISVUITTON”、“MICHAELKORS”、“GUCCI”均受我国法律保护。

起获的五金配件均系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5.同案人林某2的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12月12日同案人林舒婷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6.证人林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5年7月2日上午,有警察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官厅东街67号宏强五金店检查,后告知我们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标识,随后将该五金店的老板娘林某2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我在现场也被带回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我在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官厅东街67号宏强五金店工作,该五金店是我妹夫李超强和我妹妹林某2开的,我平时在店里的工作是如果要买五金的话,我就帮忙把客人需要的五金种类以及数量挑选出来并配好。

我的工资是每月2500元。

因为我之前没有工作,所以2015年4月15日我妹夫就教我到他的档口帮忙,当时他说好每月给我2500元作为工资,主要的工作就是当有客人开单需要买五金配件的话,我就把客人需要的五金配件的种类和数量配好并包装好。

该五金店是我妹夫李超强和我妹妹林某2一起开的。

该五金店主要销售标有“LV”、“MK”、“GUCCI”等标识的拉链头、商标标牌、锁扣。

一般拉链头的售价是3毛钱,商标的标牌售价约5毛钱,锁扣的价格我记不清楚。

该五金店销售的五金配件每月的销售情况我不清楚。

该五金店销售的五金配件每月的营业额我不清楚。

该五金店共库存标有“LV”标识的五金19万件,标有“MK”标识的五金20万件,标有“GUCCI”标识的五金7万件。

现在都被警察扣押了。

我不知道该五金店销售的五金配件是否有取得“LV”、“MK”、“GUCCI”等公司的授权。

销售的五金店配件来源是张运平、李小霞合伙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西头村西一旧庄一巷4号东侧一出租楼开了一间专门生产这些标有“LV”、“MK”、“GUCCI”等标识的拉链头、商标标牌、锁扣的无牌工厂。

我之所以得知他们的上址的无牌工厂的老板,是因为该工厂就在我家附近,所以我知道这些情况。

李超强是我妹夫;

张某是花都狮岭本地人;

李某也是花都狮岭本地人,她和张某是夫妻关系。

证人林某1对抓获地点、销售的标有MK、LV、GUCCI标识的五金配件、宏强五金行的销售单据的照片指认。

证人林某1经照片辨认,分别指认被告人李超强、同案人林某2就是宏强五金店的老板。

7.证人丘某的证言:2015年7月2日上午11点左右,我在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官厅东街67号宏强五金店内上班,这时有警察来到这里向我们出示证件进行检查,同时将在店内的我、老板娘林某2和另外一名男子林某1控制,后将我们带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

老板李超强当时没有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在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官厅东街67号宏强五金店工作。

这个五金店的老板是李超强,老板娘是林某2。

我跟李超强是老乡,彼此是认识的。

我一个月的工资3000元,是李超强发给我的,至今我就领过一次工资。

我主要负责送货,其余时间就帮忙做点手工。

该五金店主要销售的是各种用于做手袋的五金。

我知道的有标有“LV”、“MK”、“GUCCI”和一些没有标识的五金。

我大概每天送货5、6次,基本上都白云区永泰这一带,每次送货的量都不一定,是根据客户的订单来送的。

我大概一天能有一两次送货的时候送标有“LV”、“MK”、“GUCCI”标识的五金。

那些买五金的人都是跟老板李超强老板娘林某2联系的,我只负责送货。

该五金店还有一个叫林某1的人,他跟我一样也是负责送货和做手工,他是老板娘林某2的哥哥。

证人丘某对抓获地点、销售的标有MK、LV、GUCCI标识的五金配件、宏强五金行的销售单据的照片指认。

证人丘某经照片辨认,分别指认被告人李超强、同案人林某2就是宏强五金店的老板。

8.证人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官厅东街67号的房东,该店铺从2012年前后开始林某2租了大概4年左右,租金是按月支付的,每个月租金2000元左右。

平时我到店里收取租金的时候基本上都是可以看到李超强,来了店里我有时也会坐一下,我了解到李超强是负责送货到店面里来的,在2012年前后我和林某2签租合同的时候李超强就在场,后来我每个月收租他也基本在店面。

9.同案人林某2的供述:2015年7月2日上午,我和丘某、林某1在店里面,11时左右有警察过来检查,询问我几个问题后,告知我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将我们控制后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我有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官厅东街67号的宏强五金店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我和我老公李超强经营宏强五金店。

我们是从2011年初开始在该五金店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销售的有“LOUISVUITTON”、“MICHAELKORS”、“GUCCI”,分别简称是“MK”、“LV”、“GUCCI”。

我们没有这些商标持有人授权销售的权利。

我们一开始是经营“LV”、“GUCCI”,“MK”是2014年初才开始销售。

出货单上写着“MK散唛”、“MK铁皮鸡眼”、“MK钉”、“3#MK”都是非法制造的“MK”标示。

大体上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有大中小三,大的一般0.3元人民币左右、中的一般0.2元左右,小的0.1元左右。

利润从几分钱到几毛钱不等。

宏强五金店的地方是我老公以2500的价格租住的。

我和李超强没有具体分工,整个销售过程我们都是一起做的。

我们是2014年登记结婚的,平时他都在店铺里打理生意,这两天有事回老家,没有被抓获。

我们知道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违法的。

我们是为了图财。

我们聘请了两个工人,分别叫丘某、林某1,丘某每月工资2000元,林某1每月工资3000元,主要负责送货。

他们今天和我一起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们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从张某和李某夫妻的五金厂进货的。

我只知道我大部分假冒五金都是在他们的工厂进货的。

由厂家发物流给我们,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西头村西一旧庄一巷4号东侧一出租楼。

他们还有一间五金销售店,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岭南工业区商业二街12号,叫鸿平五金店,也是销售假冒五金的。

我假冒五金销往小客户居多。

现场起获标有“LOUISVUITTON”标示的五金190000个、标有“MICHAELORS”标示的五金200000个、标有“GUCCI”标示的五金70000个和四张出货单据被扣押。

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官厅街67号所经营的宏强五金店是我在2011年前后开设的,李超强在2014年才跟我结婚,之前一直都是我自己经营的。

李超强是在2011年我开了宏强五金店后和我成为男女朋友的,当时他也会帮我从花都送一下货到白云区的店面,但那时候他只是出于我男朋友的身份帮我送货,他当时不算我的员工,也没有收取工资。

直到2014年我们基本确定婚姻关系之后,他送货的频率就高一点,我们是2014年6月份正式领的结婚证,但结婚后宏强五金店的营业执照也只是我一个人的名字,李超强一般都是从他姐姐李某在花都区狮岭镇的工厂送货到我在白云区经营的店面。

我们也是从2015年初才开始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五金的。

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五金销售一般都是些一次买几百个的散客,具体什么人我也不记得了。

同案人林某2对抓获地点、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出货单据的照片指认。

同案人林某2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李超强就是宏强五金店的老板,也是其丈夫。

10.被告人李超强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如下:我有销售假冒“LV”、“MK”、“GUCCI”的五金标识。

我和我妻子林舒婷一起在白云区永泰官厅东街67号经营有一家叫宏强五金的售卖五金产品的店铺,到了2015年初开始,我们的宏强五金就开始有售卖假冒“LV”、“MK”、“GUCCI”的五金标识了,直到2015年7月份被警察查处。

我没有取得上述三个品牌的销售授权。

该五金店是我的妻子林某2开设的,我认识她的时候她已经在开设了。

我最早是于2011年的时候知道她已经在经营该五金店了。

我是于2014年跟她结婚后,跟她一起经营该五金店才知道该五金店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宏强五金店是我租的。

林某2主要负责在宏强五金店内接单,写单以及管理金钱。

我主要负责在狮岭这边,根据她接的单,发货到宏强五金店给她。

销售所得的金钱都是林某2管理的,她每月给我两三千元。

宏强五金店当时还有两个员工,一个名字叫邱家镇,他是我的老乡,是我叫他到那里上班的。

另外一个是林某1,他是林某2的亲戚,他是林某2聘请的。

林某2管理钱的。

我们是为了图财。

我们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都是李某(我亲姐姐)和张某一起经营的五金厂生产的。

他们三人都被警察抓获了。

宏强五金的法人是我老婆林某2。

我主要负责根据林某2接的单从花都区狮岭镇这边车货到白云区的宏强五金店给她。

除了假冒“LV”、“MK”、“GUCCI”的五金标识,其他五金配件也是我从狮岭这边发货给她的。

我们销售的假冒“LV”、“MK”、“GUCCI”标识都是从李某(我亲姐姐)和张某一起经营的五金厂生产的,他们当时也被警察抓获了。

有时我老婆林某2也会直接联系他们直接发货到宏强五金。

我们销售的“LV”、“MK”、“GUCCI”的五金标识主要是卖给一些散客,一般都是几十到几百个不等的小单。

有时林某2会直接联系李某从李某的五金厂里发货过去,有时我也会直接开车从李小霞的五金厂里把假冒其他商标的五金送到位于白云区永泰官厅东街67号的宏强五金,平均每个月经我手车过去的假五金有十来箱,李某直接发过去宏强五金的有多少我就不清楚了,都是林某2在联系。

我当时是开一两白色的日产牌小轿车运送的,但车子已经于2015年的时候卖了。

至今共销售多少个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我不清楚,这些都是林某2管理,收入开销都是她负责管理的,她只是每个月给我3000元使用。

我们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五金标识是从李某和张某一起经营的五金厂进的货。

我妻子林某2根据从宏强五金档口接到的订单来决定从李某的工厂生产何种假五金和生产多少,一般如果是比较重的五金配件我们就按重量来结算,一般一斤几元钱人民币,重量比较轻的就按数量来算。

一般都是货在宏强五金销售出去之后再把款项给李某的。

我有空的话就自己开车送过去,没空的话就通过快递送过去。

我自己一般一天送一次,没空的话可能几天才送一次,但送的货中也有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五金产品。

被告人李超强对销售地点、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出货单据的照片指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强无视国家法律,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超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超强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李超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查获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超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卫红人民陪审员  李汉清人民陪审员  徐艺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敏婷阳秋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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