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797号 原告:刘强,男,199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荣,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腾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家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阿勇。
原告刘强诉被告赣州市南康区腾飞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刘强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刘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4元(原告刘强预缴诉讼费1594元,)减半收取计797元,由原告刘强负担,退回刘强7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