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7知民初28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郑县兴成综合商店,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
经营者:刘东平,女,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汉中市南郑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郑县兴成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