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初168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经纬通通讯器材销售部。
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办航空路(长安市场东侧)。
经营者:张杰,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经纬通通讯器材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7月10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