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561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特别授权),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庆东五金电料门市部(店招名:东盛五金电料油漆)。
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办独山村梁济公路路南。
实际经营地:济宁市梁山县水泊南路独山加气站西邻。
经营者:孟庆东。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山县庆东五金电料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再坚持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