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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驰与浮梁县佑泽电脑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神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1991号
案件名称何驰与浮梁县佑泽电脑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神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驰;重庆腾泺科技有限公司;浮梁县佑泽电脑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神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991号原告:何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系何驰父亲。

被告:重庆腾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百脑汇重庆店第二层CQA2B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39138210。

法定代表人:刘满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浮梁县佑泽电脑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湘湖镇湘湖村湘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MA37TNQW7H。

法定代表人:黄孝榆。

被告:神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翠景路35号1号厂房6层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461X7。

法定代表人:那庆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驰诉重庆腾泺科技有限公司、浮梁县佑泽电脑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神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准予原告何驰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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