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995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垒,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鼎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孤山街203号宝石鑫都2号商业楼一层01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文林。
被告:刘文林,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鼎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刘文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