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5民初37299号
案件名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苗娟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37299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塞纳河畔纳依市夏尔戴高乐大街135号。

被告:苗娟娟。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简称原告)与被告苗娟娟、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中原告作为外籍法人主体提起本案诉讼,应向人民法院递交合法的起诉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手续。

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由“代理人”张帅签字。

原告主张依据已公证的商标及防伪法律总监CecileCailac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系原告的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有权签署所有法律文件;

根据玛丽安娜·尼奇代表原告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告授权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张帅律师对诉苗娟娟、口袋时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代为提起民事诉讼、签署民事起诉状等其他文书等。

经查,法兰西共和国法律规定,简化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由其章程指定的董事长领导,董事长享有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在公司宗旨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力。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摘要中显示,原告的企业性质为简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PAVLOVSKYBruno。

按照前述法律规定,PAVLOVSKYBruno作为董事长有权代表原告签署文件,而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交由PAVLOVSKYBruno签署的经公证认证的授权书,亦未提交有关CecileCailac作为“商标及防伪法律总监”有权为原告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经公证认证的相关书证。

故在本院收到本案起诉时,张帅并无代表原告签署文件提起诉讼的资格,其在起诉状中签字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向本院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故,张帅在起诉状中签字,不能代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该案不符合涉外案件起诉条件,本院应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苗娟娟、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