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600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县玉玲烟酒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睢宁县中山南路。
经营者:梁玉玲。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宁县玉玲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睢宁县玉玲烟酒商店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