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634号 原告:无锡市中谊药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28-19号。
法定代表人:侯健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歆晨,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航成科技发展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锋。
被告:福建神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上道166号-1-3656(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珍红。
原告无锡市中谊药化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航成科技发展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神峰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无锡市中谊药化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中谊药化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市中谊药化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