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苏12执883号 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金湖县红全莲卫生用品厂、沈加美: 申请执行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湖县红全莲卫生用品厂、沈加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12月6日将案款52200元汇入本院执行款帐户内,扣除执行费672.29元,申请执行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已实际受偿人民币51527.71元,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
至此,本院作出的(2018)苏1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