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072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志,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振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照,经理。
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沂源县城振兴路与历山路东南角。
负责人:刘光照,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元滨,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