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62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龙区城南洋酷鞋业贸易部,住所地徐州淮海食品城淮海鞋业批发市场B区82号。
经营者:董维营。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云龙区城南洋酷鞋业贸易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