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084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康喜肉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与站北路交汇处的康喜超市站北路直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2。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康喜肉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