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6749号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云蓉,女,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云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何云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因与何云蓉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