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3民初278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川区圣贤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钟楼南街K幢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5ULEQ524。
经营者:张仁贤,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川区圣贤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