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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0民初11828号之二
案件名称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1182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丁树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1182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0,000元的财产。

2019年12月1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0,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徐婷姿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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