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1182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丁树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1182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0,000元的财产。
2019年12月1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0,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徐婷姿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