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7064号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阳,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晓东,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晓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调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7.5元,减半收取计568.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